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奕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奕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奕宣(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最高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至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9年9月22日所簽立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2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有前揭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受刑人李奕宣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日│107年10月22日│107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541號│字第1736號│字第1864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苗簡字第1350│108年度苗簡字第109號│108年度苗簡字第2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9日│108年3月6日│108年2月27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7年度苗簡字第1350│108年度苗簡字第109號│108年度苗簡字第2號││確定││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2日│108年3月25日│108年4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307號(易科罰金繳│第1242號│第1529號│││清)││││├──────────┴──────────┴──────────┤││經苗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10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已執畢有│││期徒刑3月)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苗栗地檢署108年度執更辛字第1105號發監執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二審判決附表一(12)│二審判決附表一(11)│├────────┼──────────┼──────────┼──────────┤│犯罪日期│107年10月9日│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09號│第3505號、3506號、│第3505號、3506號、││││3937號、4281號、4330│3937號、4281號、4330││││號、4989號│號、4989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苗簡字第29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15日│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苗簡字第29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00│108年度台上字第1400││確定│││號│號││判決├────┼──────────┼──────────┼──────────┤││判決│108年5月2日│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1590號│第2554號│第2554號││├──────────┤││││經苗栗地院108年度聲│││││第10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已執畢│││││有期徒刑3月)尚應執│││││行期徒刑10月│││││苗栗地檢署108年度執│││││辛字第1105號發監執行│││└────────┴──────────┴──────────┴──────────┘┌────────┬──────────┬──────────┬──────────┐│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二審判決附表一(13)│二審判決附表一(14)│二審判決附表一(7)│├────────┼──────────┼──────────┼──────────┤│犯罪日期│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505號、3506號、│第3505號、3506號、│第3505號、3506號、│││3937號、4281號、4330│3937號、4281號、4330│3937號、4281號、4330│││號、4989號│號、4989號│號、498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00│108年度台上字第1400│108年度台上字第1400││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54號│第2554號│第2554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二審判決附表一(8)│二審判決附表一(9)│二審判決附表一(10)│├────────┼──────────┼──────────┼──────────┤│犯罪日期│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505號、3506號、│第3505號、3506號、│第3505號、3506號、│││3937號、4281號、4330│3937號、4281號、4330│3937號、4281號、4330│││號、4989號│號、4989號│號、498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00│108年度台上字第1400│108年度台上字第1400││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54號│第2554號│第2554號│└────────┴──────────┴──────────┴──────────┘┌────────┬──────────┬──────────┬──────────┐│編號│13│││├────────┼──────────┼──────────┼──────────┤│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二審判決附表一(6)│││├────────┼──────────┼──────────┼──────────┤│犯罪日期│107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505號、3506號、│││││3937號、4281號、4330│││││號、4989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2││││││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24日│││├───┼────┼──────────┼──────────┼──────────┤││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2││││確定││號││││判決├────┼──────────┼──────────┼──────────┤││判決│109年8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