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清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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