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小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二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胡晏彰~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黃秀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