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二五號
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自訴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經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除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外,仍應以書狀敘述上訴理由,方為合法,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乙○○、丙○○提起本件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而其等就刑事部分所提起之上訴,因未敘述理由,業據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則其等本件上訴,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