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嘉太食品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北屯區景中巷八號法定代理人 蔡乘嘉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汪梅芬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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