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丙○○被告丁○○
甲○○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中縣○○鄉○○村○○路○○號、基隆市○○區○○○路○○號、桃園縣平鎮市○○街○巷○號,侵權行為地在南投縣仁愛鄉法治村,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