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違法被罰扣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信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英川 被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違法被罰扣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