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二八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苑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關│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16│有期徒刑│⒊⒉│基隆地檢││年度易字│⒒⒉││90號│三月││偵32│基隆地院│416號│││毒品條例│││73號││⒐⒘││├────┼────┼────┼────┼────┼─────┼────┤│執16│有期徒刑│⒊⒈│基隆地檢│基隆地院│年度易更│⒒⒛││91號│七月││偵32││(二)1號│││毒品條例│││73號││⒑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