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2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即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金額就本金外,於遲延時,除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外,另有按每逾一日每萬元30元計算之違約金,依前開法條規定,該違約金部分之聲請,應予酌減為如
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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