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未遂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傷害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8月5日犯重傷害未遂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573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8條第3項重傷害未遂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二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王明宏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以晄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