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89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複代理人 趙培皓 律師被告甲○○
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8月1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