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彭筠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