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被上訴人 蘇盈馨 (即 洪蘇淑芬 )
丙○○甲○○○丁○○乙○○(原名 蘇玲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