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 賴黃秀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