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蔡江智 被告 周璟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7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