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29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詹佩珺 被告金富潔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明富 人被告 曾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零壹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富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富潔公司)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邀同被告劉明富、曾瑜君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向原告申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授信額度,嗣於101年12月19日起向原告申請撥款共計430萬元,各筆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金富潔公司僅分別繳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合計尚欠本金414萬1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14萬1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各筆借款之撥款申請書及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表、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周瑞楠附表一: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年利率│最後計息日│尚欠借款│││(新臺幣)│(民國)││(民國)│本金餘額│││││││(新臺幣)│├──┼──────┼─────────┼───┼───────┼─────┤│1│160萬元│自101年12月19日起│4.6%│102年4月19日│160萬元││││至102年6月19日止│註1│││├──┼──────┼─────────┼───┼───────┼─────┤│2│40萬元│自101年12月19日起│4.6%│102年4月19日│40萬元││││至102年6月19日止│註1│││├──┼──────┼─────────┼───┼───────┼─────┤│3│80萬元│自102年1月11日起至│4.87%│102年4月11日│70萬4,071││││104年1月11日止│註2││元│├──┼──────┼─────────┼───┼───────┼─────┤│4│20萬元│自102年1月11日起至│4.87%│102年4月11日│17萬6,017││││104年1月11日止│註2││元│├──┼──────┼─────────┼───┼───────┼─────┤│5│80萬元│自102年2月25日起至│4.87%│102年3月25日│76萬7,938││││104年2月25日止│註2││元│├──┼──────┼─────────┼───┼───────┼─────┤│6│20萬元│自102年2月25日起至│4.87%│102年3月25日│19萬1,984││││104年2月25日止│註2││元│├──┼──────┼─────────┼───┼───────┼─────┤│7│24萬元│自102年4月2日起至│4.87%│102年4月2日│24萬元││││104年4月2日止│註2│││├──┼──────┼─────────┼───┼───────┼─────┤│8│6萬元│自102年4月2日起至│4.87%│102年4月2日│6萬元││││104年4月2日止│註2│││├──┴──────┴─────────┴───┴───────┴─────┤│註1:約定照原告公告之定存機動利率(6至9個月)加碼3.5%機動計息,即1.1%+3.││5%=4.6%││註2:約定照原告公告之定存機動利率(24至36個月)加碼3.5%機動計息,即1.37%││+3.5%=4.87%│└─────────────────────────────────────┘附表二: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新臺幣)│(民國)│├────────┬────────┤│││││逾期6個月內,以│逾期超過6個月者││││││原利率10%計算│,以原利率20%計│││││││算│├──┼─────┼─────────┼───┼────────┼────────┤│1│160萬元│自102年4月20日起至│4.6﹪│自102年5月21日起│自102年11月21日││││清償日止││至10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止││├──┼─────┼─────────┼───┼────────┼────────┤│2│40萬元│自102年4月20日起至│4.6﹪│自102年5月21日起│自102年11月21日││││至清償日止││至10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止││├──┼─────┼─────────┼───┼────────┼────────┤│3│70萬4,071│自102年4月12日起至│4.87﹪│自102年5月13日起│自102年11月13日│││元│清償日止││至10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止││├──┼─────┼─────────┼───┼────────┼────────┤│4│17萬6,017│自102年4月12起至清│4.87﹪│自102年5月13日起│自102年11月13日│││元│償日止││至10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止││├──┼─────┼─────────┼───┼────────┼────────┤│5│76萬7,938│自102年3月26日起至│4.87﹪│自102年4月27日起│自102年10月27日│││元│清償日止││至10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止││├──┼─────┼─────────┼───┼────────┼────────┤│6│19萬1,984│自102年3月26日起至│4.87﹪│自102年4月27日起│自102年10月27日│││元│清償日止││至10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止││├──┼─────┼─────────┼───┼────────┼────────┤│7│24萬元│自102年4月2日起至│4.87﹪│自102年5月3日起│自102年11月3日起││││清償日止││至102年11月2日止│至清償日止│├──┼─────┼─────────┼───┼────────┼────────┤│8│6萬元│自102年4月2日起至│4.87﹪│自102年5月3日起│自102年11月3日起││││清償日止││至102年11月2日止│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