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小字第342號
原 告 澄清湖別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堂義
訴訟代理人 翟永濠
被 告 蕭喬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月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下
午四時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