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272號
原   告 駿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富
被   告  顧祥
       王中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顧祥發 、王中崙支付命令,惟被告顧祥
發、王中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3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復無有
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得付與,而於同年9月30日經
郵務機關寄存原告事務所所在地警察機關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並於同年0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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