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304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石鋒琳
複代理人   陳逸融
被   告  郭磬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
十時十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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