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384號
原告 施淑美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應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17日送達原告2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7號卷第75至77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7號卷第81至8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