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384號

原告 施淑美

張閔景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應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17日送達原告2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7號卷第75至77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7號卷第81至8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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