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64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勇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幸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