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被告 陳旭彥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0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3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蘇秋純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94年7月
1日起至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由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秋純
法 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