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鄭雅如

被告 陳旭彥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0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3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蘇秋純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94年7月

1日起至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由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秋純

法 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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