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76號上訴人 吳美珠 被上訴人 鄭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