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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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4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順益
萬政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愛琴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4
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