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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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訴字第8號

上訴人 謝靜緗

童潤蕙

紀馨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大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18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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