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雄補字第1359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黃玉梅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