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社團法人基隆市肢體新生協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社團法人基隆市肢體新生協會之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基隆市肢體新生協會之章程第十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社團法人基隆市肢體新生協會之理事長,該協會之章程第17條關於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原為2年,嗣經社員大會於96年1月28日依法決議通過修正章程第17條如附表,並經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於96年5月11日,以基府社行參字第096003977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
┌─────────────┬─────────────┐│第17條修正前條文│第17條修正後條文│├─────────────┼─────────────┤│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二年│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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