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81號上訴人永安不動產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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