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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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錦順(原名彭錦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錦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錦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69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駁回上訴,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409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鄭昱仁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