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欣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欣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欣翰前犯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係准許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利於受刑人之處,且為使受刑人及早假釋,有迅速處理之必要,故未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道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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