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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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通知具保人函、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