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高郁婷┌───────────────────────────────────────────────────┐│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47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世駿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2,019元│RC0000000│97年3月30日│││司│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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