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一均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