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59號原告丙○○
1樓被告乙○○
4樓兼訴訟代理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博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59號原告丙○○
1樓被告乙○○
4樓兼訴訟代理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