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