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戊○○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己○○被告丁○○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802號偽造文書等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晏如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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