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83號原告甲○○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晨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已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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