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8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明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