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商格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商格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岡簡字第314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6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5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