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君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岡小字第55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所載
,應係對於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載利息利率不服,仍應依原判命
上訴人給付之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5,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