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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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6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彥豪 被告 朱鴻金
周成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70元,該裁定已送達與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