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曾純莉 被告 林伽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參拾捌萬壹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拾捌萬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