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1號聲請人陳 張月雪 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相對人 張國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張國慶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陳 張月雲 、住新北市○○區○○街○○○號12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陳張月雪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張國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卷內聲請人陳張月雪及相對人張國慶之戶籍謄本記載自明,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