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李崇誠
  送達代收人  黃明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四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参佰参拾参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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