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叁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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