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即泓陞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