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乙 ○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零參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
   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
   佰伍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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