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小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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