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