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0年度馬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馬簡字第一О號
  原告欣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煒
  被   告  陳財義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長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