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41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季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龍飛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